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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2026-02-28 14:11
来源: 汉中市林业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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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汉中市林业局       联系人:李力维            联系电话:0916-2626731           填报时间:2025225

行政检查事项数

12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数

12

是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是否明确年度行政检查频次

是否制定并开展专项检查计划

是否公示相关内容

公示网址或链接地址

http://lyj.hanzhong.gov.cn/hzlyj/tzgg/202602/5f677f76816c42169153c7657eae7d08.shtml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检查标准

时间

安排

年度检

查频次

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林内有益生物的监督检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一、保护林内有益生物的监督检查标准

(一)生物防治措施落实1.天敌昆虫保护与繁育。检查是否建立天敌昆虫繁育基地,是否符合《寄生蜂类天敌繁育与应用技术规范》(DB11/T 2436-2025)。核查释放密度是否符合林业行业标准。检查是否设置天敌昆虫保护区,避免使用广谱性化学农药。2.检查微生物防治应用。在病虫害防治中是否使用苏云金芽孢杆菌(Bt)、球孢白僵菌等微生物制剂以及使用记录,包括施药时间、剂量及安全间隔期(≥7天)。核查是否建立微生物制剂储存库。(二)有害生物传播媒介控制检查是否及时清除病死木、衰弱木,如松材线虫病疫木需在松褐天牛羽化前(5月前)伐除并进行除害处理(粉碎至粒径≤1 厘米或高温处理)。核查采伐剩余物清理率是否≥95%,防止成为害虫滋生地。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督检查标准

(一)防治计划制定与实施1.检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者是否制定《年度除治计划》,明确防治目标、措施及资金预算。核查方案是否包含交界地区联防联治内容。2.防治作业质量。检查化学防治是否使用低毒、环保药剂,病虫害防治作业质量是否符合防治技术方案。

(二)监测预警体系1.监测网络建设,检查是否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管理规范》(LY/T 2517-2015)布设监测站点,配备专职测报人员(县级≥1 人)及无人机、诱虫灯等设备。2.核查是否开展定期调查,如松材线虫病每年秋季普查、美国白蛾每代幼虫期调查,调查记录需包含样地位置、害虫密度、危害程度等。3.疫情报告与处置。检查是否建立 24 小时疫情报告制度,发现新传入危险性病虫害(如松材线虫病)需在 24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疫情处置措施,如划定疫区、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封锁除治,疫木除害处理率需达100%

三、联防联治监督检查标准

(一).跨区域协作机制。检查是否签订交界地区联防联治协议,明确责任区域、联合监测范围及应急处置流程。

(二).核查是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重点检查木材运输检疫证书、疫木加工企业台账。

(三)信息共享与协同防治。检查是否建立联防联治信息平台,实时共享疫情数据、防治进度及气象信息,如松材线虫病疫区需每季度报送疫木处置情况。

(四)核查联合防治行动记录,如统一时间开展飞机施药、同步设置诱捕器,确保防治效果无盲区。

四、法律责任与监管标准

(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检查是否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擅自调运疫木等行为依法处罚。

(二)核查是否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如伪造检疫证书),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档案与资金管理。

(三)检查防治档案是否完整,包括监测记录、防治合同、药剂采购凭证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四)核查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如中央财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需按《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全年

1

2

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9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林检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三)责令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四)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林检机构在行使前款规定职责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一、植物检疫证书查验标准

1.证书有效性。证书需由县级以上林检机构签发,加盖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检疫员签字。

2.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且 一车(件)一证,随货同行

3.证书内容一致性。证书记载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规格、来源地、目的地等信息需与实际货物完全相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二、现场检疫与复检标准

(一)检疫范围与对象。覆盖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包括苗木、木材、竹材、花卉、繁殖材料等。

(二)重点检查陕西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双条杉天牛、松材线虫病等)及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

(三)检疫程序与方法、抽样检查: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执行,苗木按 1%-5% 抽样,种子按 0.5%-5% 抽样,最低抽样量不少于 5 件。现场检验:观察植物表面是否有病虫害症状、虫体或危害痕迹,必要时解剖检查内部组织;检查运输工具、包装材料是否被污染。室内检验:对疑似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显微镜观察、病原鉴定等。

三、疫情监测调查标准

(一)监测范围与频次。对森林、林木、种苗繁育基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定期监测,每年普查不少于 2 次,新发现疫情需立即报告。松材线虫病疫区需常年监测,每季度检查疫木处置利用情况并建立台账。

(二)监测方法与记录。采用踏查与详查结合,设立标准地(样方)统计病虫害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数据。记录监测时间、地点、对象、方法、结果等信息,保存影像资料和原始台账。

四、除害处理与消毒标准

(一)除害处理技术。物理方法:如高温处理、粉碎、焚烧等。化学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剂,严格控制剂量和处理时间。生物方法:利用天敌昆虫、微生物等进行防治,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消毒处理要求。运输工具、存放场所、包装材料等需进行全面消毒,防止有害生物残留。

全年

1

3

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20193月修订)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是否规范。

0

0

4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草地检查

(一)查验是否办理使用林地、草地手续,以及使用林地、草地手续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核准内容,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批准内容,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批复内容使用林地、草地。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检查

(一)查验是否建立木材原料进出台账,以及木材原料进出台账的完整性、规范性。

(二)核查木材加工企业库存木材是否有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自产证明等。

三、林木伐区检查

(一)查验采伐者是否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核查采伐者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内容实施采伐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核对采伐作业设计、林地林木权属、作业区四至,采伐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面积,森林类别、林地类型、保护级别、重点生态区域和保护级别,自然保护地及分区情况,出材量、采伐迹地郁闭度,以及采伐对象是否属于保护树种、是否属于古树名木等情况。

(三)涉及新修道路、集材场等设施的,是否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全年

综合性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国家下达疑似图斑期次、重点采伐时段,科学合理设置行政专项检查次数。原则上使用林草地专项检查每年不超过3次,对重点木材加工厂检查不定次数。

5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6年第21)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许可(检查标准: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内容).

.种子及苗木(检查标准:《GB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2013)》、《陕西省地标DB61/T 378-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国家及地方标准)。

.包装和标签(检查标准: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等内容)。

.档案(检查标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植物检疫证明材料(检查标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4-6月和11-12

1

6

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人工繁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12月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规章制度、设施条件、技术能力是否健全。

. 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是否建立、建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台账。

四、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是否到位。

4月到11

1

7

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720110520日公布)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一、管理机构设立及履行职责情况。如管理权移交情况,是否存在转让经营权、被许可人变更未向省林业局备案情况。

二、行政许可事项执行情况。如是否擅自改变森林公园的经营面积、四界范围、隶属关系、名称和被许可人等,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森林公园的面积和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等。

三、规划编制和建设实施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是否按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是否已具备良好的基础服务设施条件,是否存在法规、政策禁止的建设项目等。

四、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办理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采伐林木审批手续以及是否隐瞒森林公园身份办理手续等。

五、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情况。如是否存在非抚育性、非更新性采伐,开发建设是否造成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是否对重点森林风景资源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

六、生态文化建设情况。包括游客中心、展馆等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生态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利用情况,以及解说词和解说牌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等。

七、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是否依法依规做好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森林防火等预防和处置等。

八、其他方面情况。当地政府对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发展的重视程度、森林公园的安全管理情况、森林公园与周边社区和谐发展的情况等。

下半年

1

8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制度、设施条件、技术能力是否健全。

.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经营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应当按照批复内容进行经营利用。

.生产经营档案和台账应当健全。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暂不定检查次数,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9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检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61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一、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如责任落实、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整改、应急准备等

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三、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

四、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情况等。

五、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开展情况。

六、其他与森林防火安全相关的内容。

每年1月、4月各开展一次定期检查

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不定次数

10

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201710月修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二、开设的参观、旅游项目是否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相一致。

三、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是否存在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是否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不超过2

11

对义务植树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

九、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植树一年后,树木成活率是否达到85%以上。植树三年后,树木的保存率是否达到80%以上。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

12

封山禁牧检查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1912月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

一、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的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按照谁所有(经营),谁管护的原则,检查封山禁牧区域管护单位、管护制度、管护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不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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