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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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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107000024/2024-000005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0日 09:27
来       源: 陕西省林业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林业局
内容概述:

为什么要制定《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各类自然保护地社会功能大力开展自然教育工作的通知》,全国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于2020年提出了《全国三亿青少年进森林研学教育活动方案》。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于2022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自然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自然教育、加强自然教育基地建设,将陕西建成全国自然教育高质量发展示范省、国内知名自然教育目的地。同年,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规划期内,全省新建自然教育基地100个。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定、管理和评价等工作,省林业局组织编写了《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全省林业系统、各自然教育基地意见。经省林业局法科处对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作出修改,经省林业局局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印发各地实施。

该《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自然教育作为生态文明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国民生态文明意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规范引导生态文明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持续推进,为开展自然教育提供更多的活动场所。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2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我省自然教育规范化、体系化发展步伐,提升自然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自然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十分重要。

为什么该《办法》由六家单位联合共同出台?


自然教育基地类型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类和综合体验类,具体涉及到省委文明办新时代文明教育实践、省文旅厅研学旅游、省政协人资环委建言献策、团省委青年导师志愿者服务、省科协科普教育等,需要全方位推进陕西省自然教育规范发展。

该《办法》明确的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的定义、评定单位、动态管理机制具体是什么?


自然教育基地的定义。是指具有开展自然教育资源条件,配套自然教育活动设施、课程及人员,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自然教育普及功能并按规定程序命名的场所。


自然教育基地的评定单位。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采用命名制,由陕西省林业局会同中共陕西省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评定。


自然教育基地动态管理机制。省林业局对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开展运行管理与评价,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评。

该《办法》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地申报、评定、服务与管理?


自然教育基地作为开展自然教育的重要场所,《办法》本着为公众提供高质量自然教育服务,严格管控自然教育基地从申报到评定、服务与管理的整套流程。


申报条件:需满足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的单位和组织、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能够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固定场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有配套的自然教育课程、每年开展自然教育活动不少于10场(次)等多项条件。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报基地位置图、基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分布图及基地总体分布图;申报基地的土地权属或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复印件);基地运营现状材料,包括自然教育规划或建设方案、自然教育手册或编制方案、自然教育课程或编写方案、已开展的自然教育活动总结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基地导师或讲解员的工作能力及经验证明材料;其他佐证材料。


评定程序:每年评定一次,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3-5月。评定工作需由有关专家组成自然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基地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抽查、集体合议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命名“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并授予牌匾。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开展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明确了具体要求,内容包括被评定为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的单位,根据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运行监测表进行自评,同时积极开展自然教育基地创新发展和建设,组织开展自然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自然教育服务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并对基地在运营管理中心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取消资格的规定要求。

该《办法》出台后,如何做好推进与落实?


一是进一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明晰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申报、评定、监测评价流程,全面推进自然教育规范发展,加强和规范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工作;二是规范化自然教育基地相关内容。加强《办法》贯彻落实,充分利用现有自然保护地、公园、科普场馆等设施打造自然教育场所,在现有基地的基础上扩展地理分布,从资源特色、所在区位、基地类型等方面合理布局,为各基地发展提供指导;三是在事项监管上下功夫。按照《办法》设立评定3年有效期,并在届满后开展监测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以保证基地运营的可持续性,强化对自然教育基地评定、监测过程的监管。

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省自然教育规范发展,规范和加强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工作,推动自然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充分发挥各类自然保护地社会功能大力开展自然教育工作的通知》和本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自然教育基地申报、推荐、评定、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开展自然教育资源条件,配套自然教育活动设施、课程及人员,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自然教育普及功能并按规定程序命名的场所。

第四条  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采用命名制。由陕西省林业局会同中共陕西省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评定。

第二章 基地类型

第五条  基地类型

(一)自然资源类

以森林、草原、湿地、沙地(漠)等生态系统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国有林场等。

(二)综合体验类

以城乡园区、历史文化资源和丰富的设施设备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城市公园、博物馆、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鸟类观测站、学校、森林生态综合示范园、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文化场馆(设施)、文化遗产地、红色革命基地、古驿道、古村落等。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

第六条  申报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的单位和组织,能够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活动,管理规范,且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能够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固定场所,面积应满足自然教育活动需求,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权属无争议,能够满足自然教育基地长期使用条件;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有应对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重大事故等的安全预案,近3年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等案件或安全事故;

4.拥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配备有满足自然教育活动开展要求的基础设施、自然教育设施、安全设施等,如自然教育径、自然教育解说系统、自然教育场馆等;

5.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导师具有良好的自然教育工作能力;

6.有自然教育课程,具备自然教育方案、活动计划和效果评价体系,课程定期更新和优化升级;

7.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障开展经常性自然教育活动;

8.有一定特色和影响力的自然教育项目,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自然教育活动,内容包括自然课堂、线上课堂、实地体验等方面。每年开展自然教育活动不少于10场(次),直接受教育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

第七条  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采取自愿申报加本地推荐原则。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委文明办、市文旅、市政协人资环委、团市委、市科协,各推荐单位根据评定条件审核后择优推荐,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陕西省林业局。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具体材料有:

(一)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相关佐证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申报基地位置图、基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分布图及基地总体分布图;

3.申报基地的土地权属或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复印件);

4.基地运营现状材料,包括自然教育规划或建设方案、自然教育手册或编制方案、自然教育课程或编写方案、已开展的自然教育活动总结及相关管理制度等;

5.基地导师或讲解员的工作能力及经验证明材料;

6.其他佐证材料。

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陕西省林业局的材料中还应当包含推荐单位初审意见的推荐报告。

第八条  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每年推荐和评定1次,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3-5月。

省林业局受理各市(区)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自然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基地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抽查、集体合议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命名“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  省林业局应当对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相关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宣传推广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应当积极协助本地文明办、文旅、政协人资环委、共青团、科协等单位或部门,紧密结合自然主题和社会发展开展自然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省林业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积极为自然教育基地开展相关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适时组织自然教育基地负责人、自然教育导师及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对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运行监测与评价,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每三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称号,该基地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推荐。

(一)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根据《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运行监测表》进行评价,已不具备基地条件、运行监测评价低于60分的(见附件2);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收取高额费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补贴资金、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况。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自然教育基地创新发展和建设,组织开展自然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自然教育服务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促进自然教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陕西省林业局
中共陕西省委文明办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陕西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共青团陕西省委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2月26日

来源|陕西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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