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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林业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6107000024/2022-000111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09日 09:38
来       源: 汉中市林业局 发布机构: 汉林发〔2022〕7号
内容概述:


各县区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湿地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现就进一步强化市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贯彻。《湿地保护法》作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其颁布和实施有利于维护湿地生态环境安全,有利于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效能,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里程碑。各县区要从全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湿地保护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法律条文,准确把握核心要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实做细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湿地保护法》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二、从严管控,遏制违法行为。各县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一是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的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三是临时占用湿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四是禁止向湿地内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湿地保护法》,组织力量定期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等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湿地、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三、配合联动,凝聚保护合力。根据《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各县区要主动联系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尽快建立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全面夯实保护管理责任,按照保护有力、管理严格、协作紧密、严厉打击的工作思路,全面强化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执法监管。要始终坚持协作配合,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辖区内旅游开发、种植放牧、水产养殖等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从严打击开垦和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占用湿地、擅自挖砂取石、排放污水、堆放固体废物等各类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确保湿地生态环境安全。

四、编报项目,实施保护修复。我市有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略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保护区、陕西汉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3处,有汉水源、牧马河、葱滩等国家湿地公园3处,有汉江、嘉陵江、漾家河、褒河、湑水河、牧马河、子午河、任河和石门水库等省级重要湿地9处。按照《湿地保护法》关于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的规定,各县区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本级财政对湿地保护的投入比例,同时要注重湿地保护修复项目的编制,争取中、省对我市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和省级重要湿地保护修复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专项资金投入,全力做好退化湿地的修复工作,维护和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五、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湿地资源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将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结合今年第26世界湿地日主题活动,制定学习和宣传方案,印制《湿地保护法》宣传手册,向县区政府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发放,综合运用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倡议书、制作展板、张贴标语等形式,坚持报、网、台、微同步发声,广泛宣传《湿地保护法》和湿地保护知识,全面提升社会各界对湿地保护的理念,引导和调动群众自觉参与湿地保护,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同、公众自觉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湿地保护法》宣传情况和第26世界湿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请于210日前以书面材料报市林业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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