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0-/2020005763 | 发布时间: | 2015年07月06日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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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的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指导基准(试行)
(对应表)
类别 |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
裁量标准 |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1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在0.3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以下的罚款。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0.3立方米至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至2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 |
|||||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0.5立方米至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株至5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至8倍以下的罚款。 |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1立方米至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至1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
|||||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2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3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1立方米至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30株至5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2立方米至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至2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至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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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5立方米至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0株至5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至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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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3 |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2000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罚款。 |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5000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的罚款。 |
|||||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在50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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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4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0立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至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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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毁坏森林、林木行为 |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毁坏林木1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毁坏林木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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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林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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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林木100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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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6 |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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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树木10株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 |
毁坏树木10株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至3倍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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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7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森林法》第四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有20%以下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 |
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不予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有20%以上50%以下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 |
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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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有50%以上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 |
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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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仍有50%以上80%应造林面积未完成造林的。 |
再次限期完成余下造林面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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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8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林区内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依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5立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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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上。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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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9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0.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0.5亩以上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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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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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3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至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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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10 |
擅自开垦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0.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0.5亩以上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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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1亩以上2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上3亩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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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开垦防护林地2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3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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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11 |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林地并恢复原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五倍的树木。 |
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0.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0.5亩以上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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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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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12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5%以上20%下的罚款。 |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方米以上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13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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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14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以下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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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以下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5倍以上至3倍的罚款。 |
|||||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15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1亩以下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1-3亩。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3亩以上。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
|||||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16 |
违法收购木材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无林木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 |
违法收购木材5立方米以下。 |
没收所收购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 |
违法收购木材5-10立方米。 |
没收所收购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2倍的罚款。 |
|||||
违法收购木材10立方米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
没收所收购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类 |
17 |
运输木材拒绝接受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木材拒绝接受木材检查站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木材运输证,经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接受检查的。 |
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
有木材运输证,但拒绝检查的。 |
处以警告,并处500-1000元罚款。 |
|||||
无木材运输证,经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接受检查的。 |
处以警告,并处500-1000元罚款。 |
|||||
无木材运输证,强行闯关,拒绝接受检查的。 |
处以警告,并处1000-3000元罚款。 |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野生
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指导基准(试行)
(对应表)
类别 |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
裁量标准 |
野生动物保护 |
1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并及时纠正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罚1000元以下罚款。 |
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不听劝阻,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
|||||
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 |
|||||
猎获物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至8倍的罚款。 |
|||||
野生动物保护 |
2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未按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狩猎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资源费1至2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狩猎工具,吊销狩猎证。 |
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猎获物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
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两次以上非法狩猎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
|||||
野生动物保护 |
3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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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经批评教育,能主动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不听劝阻,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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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拒不改正或严重妨碍公务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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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 |
4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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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明和允许出口证明的,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造成一定损失,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但能配合执法消除危害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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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调查,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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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数量较大,藏匿证据,或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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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运输证明的。 |
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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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 |
5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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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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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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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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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 |
6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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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非法驯养、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邮寄本办法所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至3倍的罚款;对经营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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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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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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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 |
7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非法驯养、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邮寄本办法所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至3倍的罚款;对经营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至1000 元罚款。 |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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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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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 |
8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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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的,没收野外所获资料,并处500元至10000元罚款。 |
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拍摄资料,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处以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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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采集的。 |
没收所获标本,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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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 |
9 |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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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应予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1至3倍的罚款。 |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以上5只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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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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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 |
10 |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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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应予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1至3倍的罚款; |
非法捕杀陆生野生动物数量5只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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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15只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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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三倍的罚款。 |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指导基准(试行)
(对应表)
类别 |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
裁量标准 |
退耕还林 |
1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至3倍的罚款。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3倍至4倍的罚款。 |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5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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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4倍至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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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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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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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 |
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至3倍的罚款。 |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经营额在3000元至5000元的。
|
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至4倍的罚款。 |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的。 |
处以非法经营额4倍至5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