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填报单位(盖章):汉中市林业局 联系人:李力维 联系电话:0916-2626731 填报时间:2025年 1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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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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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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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
是 |
是否明确年度行政检查频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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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并开展专项检查计划 |
是 |
是否公示相关内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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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网址或链接地址 |
http://lyj.hanzhong.gov.cn/hzlyj/tzgg/202511/1531a70cb30f4db992edfe17b00442e3.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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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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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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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林内有益生物的监督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
一、保护林内有益生物的监督检查标准(一)生物防治措施落实1.天敌昆虫保护与繁育。检查是否建立天敌昆虫繁育基地,是否符合《寄生蜂类天敌繁育与应用技术规范》(DB11/T 2436-2025)。核查释放密度是否符合林业行业标准。检查是否设置天敌昆虫保护区,避免使用广谱性化学农药。2.检查微生物防治应用。在病虫害防治中是否使用苏云金芽孢杆菌(Bt)、球孢白僵菌等微生物制剂以及使用记录,包括施药时间、剂量及安全间隔期(≥7天)。核查是否建立微生物制剂储存库。(二)有害生物传播媒介控制检查是否及时清除病死木、衰弱木,如松材线虫病疫木需在松褐天牛羽化前(5月前)伐除并进行除害处理(粉碎至粒径≤1 厘米或高温处理)。核查采伐剩余物清理率是否≥95%,防止成为害虫滋生地。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督检查标准(一)防治计划制定与实施1.检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者是否制定《年度除治计划》,明确防治目标、措施及资金预算。核查方案是否包含交界地区联防联治内容。2.防治作业质量。检查化学防治是否使用低毒、环保药剂,病虫害防治作业质量是否符合防治技术方案。 (二)监测预警体系1.监测网络建设,检查是否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管理规范》(LY/T 2517-2015)布设监测站点,配备专职测报人员(县级≥1 人)及无人机、诱虫灯等设备。2.核查是否开展定期调查,如松材线虫病每年秋季普查、美国白蛾每代幼虫期调查,调查记录需包含样地位置、害虫密度、危害程度等。3.疫情报告与处置。检查是否建立 24 小时疫情报告制度,发现新传入危险性病虫害(如松材线虫病)需在 24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疫情处置措施,如划定疫区、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封锁除治,疫木除害处理率需达100%。 三、联防联治监督检查标准1.跨区域协作机制。检查是否签订交界地区联防联治协议,明确责任区域、联合监测范围及应急处置流程。2.核查是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重点检查木材运输检疫证书、疫木加工企业台账。3.信息共享与协同防治。检查是否建立联防联治信息平台,实时共享疫情数据、防治进度及气象信息,如松材线虫病疫区需每季度报送疫木处置情况。4.核查联合防治行动记录,如统一时间开展飞机施药、同步设置诱捕器,确保防治效果无盲区。 四、法律责任与监管标准 1.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检查是否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擅自调运疫木等行为依法处罚。2.核查是否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如伪造检疫证书),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档案与资金管理3.检查防治档案是否完整,包括监测记录、防治合同、药剂采购凭证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4.核查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如中央财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需按《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五、检查方法与频次 1.日常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月开展 1 次实地巡查,重点检查苗圃、木材加工企业及交通干线两侧林地。2.年度检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 1 次全面检查,通过查阅档案、现场抽样(抽样率≥10%)评估防治成效。3.专项督查。针对重大疫情(如松材线虫病)或突发事件,组织专项督查,检查应急响应速度及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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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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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林检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三)责令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四)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林检机构在行使前款规定职责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
植物检疫证书查验标准: 1.证书有效性。证书需由县级以上林检机构签发,加盖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检疫员签字。 2.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且 “一车(件)一证”,随货同行 3.证书内容一致性。证书记载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规格、来源地、目的地等信息需与实际货物完全相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二、现场检疫与复检标准 1.检疫范围与对象。覆盖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包括苗木、木材、竹材、花卉、繁殖材料等。2.重点检查陕西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双条杉天牛、松材线虫病等)及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3.检疫程序与方法、抽样检查: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执行,苗木按 1%-5% 抽样,种子按 0.5%-5% 抽样,最低抽样量不少于 5 件。现场检验:观察植物表面是否有病虫害症状、虫体或危害痕迹,必要时解剖检查内部组织;检查运输工具、包装材料是否被污染。室内检验:对疑似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显微镜观察、病原鉴定等。 三、疫情监测调查标准 1.监测范围与频次。对森林、林木、种苗繁育基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定期监测,每年普查不少于 2 次,新发现疫情需立即报告。松材线虫病疫区需常年监测,每季度检查疫木处置利用情况并建立台账。 2.监测方法与记录。采用踏查与详查结合,设立标准地(样方)统计病虫害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数据。记录监测时间、地点、对象、方法、结果等信息,保存影像资料和原始台账。 四、除害处理与消毒标准 1.除害处理技术。物理方法:如高温处理、粉碎、焚烧等。化学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剂,严格控制剂量和处理时间。生物方法:利用天敌昆虫、微生物等进行防治,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2.消毒处理要求。运输工具、存放场所、包装材料等需进行全面消毒,防止有害生物残留。 五、法律责任与监管标准 1.监管措施 林检机构有权查阅、复制与检疫相关的合同、票据、台账等资料,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和经营资质。对拒绝检查、隐瞒疫情或伪造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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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2019年3月修订)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是否规范。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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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暂不定检查次数,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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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6年第21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
1.许可(检查标准: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内容); 2.种子及苗木(检查标准:《GB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2013)》、《陕西省地标DB61/T 378-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国家及地方标准); 3.包装和标签(检查标准: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等内容); 4.档案(检查标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5.植物检疫证明材料(检查标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6.其他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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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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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人工繁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1. 规章制度、设施条件、技术能力是否健全; 2. 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3. 是否建立、建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台账; 4、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是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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