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林发〔2025〕49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秦巴野生动植物资源,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出售、收购和饲养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严禁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开展猎捕活动,禁止使用毒药、电击装置、猎套、捕鸟网等禁止使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重点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取得《采集证》,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必须按程序取得许可文件。开展省级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必须到县级林业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出售、利用上述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四、运输、携带、寄递和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等相关合法证明。运输、携带、寄递和调出省级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检疫证明等合法证明。
五、禁止伪造、编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采集证、专用标识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六、禁止破坏鸟类等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环境,严禁破坏巢穴、洞穴、繁殖地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境,禁止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从事非法开垦、排污、建设等活动,鸟类迁徙繁殖季节严禁采取各类干扰活动。
七、禁止随意丢弃放生外来物种,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对随意放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鼓励社会公众自觉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发现病、饿、伤、残、迷途的鸟等陆生野生动物和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植物违法线索,请及时联系当地林业部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九、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林业部门上缴非法持有的鸟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行动不便的,可联系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将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汉中市林业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