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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林业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5-06-30 08:11
来源: 汉中市林业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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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林发〔2025〕49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秦巴野生动植物资源,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出售、收购和饲养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严禁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开展猎捕活动,禁止使用毒药、电击装置、猎套、捕鸟网等禁止使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重点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取得《采集证》,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必须按程序取得许可文件。开展省级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必须到县级林业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出售、利用上述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四、运输、携带、寄递和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等相关合法证明。运输、携带、寄递和调出省级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检疫证明等合法证明。

五、禁止伪造、编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采集证、专用标识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六、禁止破坏鸟类等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环境,严禁破坏巢穴、洞穴、繁殖地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境,禁止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从事非法开垦、排污、建设等活动,鸟类迁徙繁殖季节严禁采取各类干扰活动。

七、禁止随意丢弃放生外来物种,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对随意放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鼓励社会公众自觉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发现病、饿、伤、残、迷途的鸟等陆生野生动物和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植物违法线索,请及时联系当地林业部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九、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林业部门上缴非法持有的鸟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行动不便的,可联系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将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汉中市林业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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