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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林业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2-07-18 16:29
来源: 汉中市林业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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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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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5株以下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期限内完成补种树木并符合补种条件的。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

2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致使林地收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毁坏林木10株以下,毁坏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0.5亩以下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期限内完成回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并和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在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

3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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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其他林地0.5亩一下的),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期限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

4

对拒绝、阻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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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诺不在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

5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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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记录项目不全,但票据齐全、不影响追溯,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

6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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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在持有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发生与之相关的种子质量问题。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

7

对拒绝、阻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林木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在持有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发生与之相关的种子质量问题。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

8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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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劝阻,当事人能当场积极配合,改正错误,给予批评教育后,当事人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

说明: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制定原则:遵循《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及时整改的林业违法行为,根据管理实际,列入包容免罚事项清单。一是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二是具备整改条件;三是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3.对列入免罚清单的林业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林业部门可以通过责令整改、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行改正或正式承诺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实施包容审审监管。

4. 不排除其他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情形。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与罚款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虽未列入免罚清单,也可依法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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