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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林业局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262号提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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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10700002-/2020001200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8日 16:45
来       源: 汉中市林业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林业局
内容概述:

王兆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合理整治小水电保护秦岭环境的提案》(第2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湿地划分的相关情况

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具体的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一)我市重要湿地范围基本情况

2008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陕西省重要湿地名录》(陕政发〔200834号),汉中市有9处湿地被列入陕西省重要湿地,分别为:陕西汉江湿地、陕西嘉陵江湿地、汉中漾家河湿地、汉中褒河湿地、汉中湑水河湿地、西乡子午河湿地、汉中牧马河湿地、镇巴任河湿地、汉中石门水库湿地。9处重要湿地范围除汉中石门水库湿地为滩涂及周边 500米内的湿地外,其余8处重要湿地范围均为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 1公里范围内的人工湿地。

(二)湿地范围划定最新情况

2019年,机构改革后,湿地范围的确定和规划已交由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目前,自然资源部门正在进行第三次资源调查,最新的湿地数据暂未获批。

二、关于秦巴区域小水电评估整治相关情况

(一)相关政策规定

2019121日,新修订施行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秦岭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陕政办发〔202013号)中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水电站。一般保护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站项目。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2020年底前,按照能退尽退、能拆尽拆、能改尽改的原则,完成秦岭范围水电站退出、拆除和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不出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风险点。分类推进小水电站整治,对违规建设的小水电站项目坚决取缔或退出、拆除,恢复生态;对保留的项目,造成河流脱流的,应当通过改建或新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调整调度运行方式等措施,保证河流正常生态需水要求,对影响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的应当补建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远程监管设施。

(二)小水电评估整治工作

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及省上工作安排,从今年开始,将组织开展秦岭区域水电项目评估整治,由省上统一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退出、拆除和整治工作方案》,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参与,对秦岭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小水电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安全和绿色水电标准不达标的水电站限期退出、拆除和整治。同时,根据《汉中市2020年秦巴生态保护工作要点》(汉秦巴委发〔2020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汉政函〔202018号)《汉中市落实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汉秦巴办发〔20207号),我市秦岭区域小水电评估整治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中,预计于2021年年底全面完成秦岭区域小水电的退出、拆除和整治。

                               汉中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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