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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35号提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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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10700002-/2020001195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8日 16:39
来       源: 汉中市林业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林业局
内容概述:

蒙燕钰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陕西省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第13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 关于建议提高保护区内土地和林地补偿标准,弥补群众收入,激发保护朱鹮的积极性的问题。从国家目前的有关政策来看,涉及与林业上有关的补偿政策,主要有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补偿、生态护林员(生态扶贫专项政策)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等。退耕还林补助国家标准1600/亩,其中,现金补助1200/亩,种苗补助(政府采购)400/亩;公益林补偿(包括国家公益林补偿和省级地方公益林补偿):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15/亩,其中省级统筹0.25/亩,县级统筹1.75/亩,主要用于防火、防虫、公益林监测、档案建立、管护和培训,实际兑付标准13.00/亩(2019年),今年该兑付标准提高到14.00/亩。省级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5/亩,其中省级统筹0.25/亩,县级统筹1.75/亩,实际兑付标准3.00/亩;生态护林员岗位年工资6000/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主要依据《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按具体损失情况,由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与补偿(伤人补偿省级财政承担8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10%;损害农作物补偿省级财政承担20%,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40%)。以上补助或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近几年,中省在逐步提高相关林业补偿标准,我们将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呼吁和争取工作。

2.关于对保护区内关停企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问题。应区分情况处理,对于非法企业(证照不全)和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关停的(如挖砂、采石、开矿等企业),要依法关停并取缔;对于合法企业(证照齐全),要依据相关部门的退出政策执行,并根据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3.关于对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进行调研,实行差异化管理的问题。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朱鹮保护区管理局,针对朱鹮保护区无土地权属(多为集体所有),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及发展经济受限问题,曾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汇报反映,因保护区内存在着《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法》在执行中的矛盾冲突,需要上级人大部门组织专家调研并从立法层面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林业部门将继续做好汇报呼吁。

近年来,朱鹮保护区管理局和洋县林业局在保护区内生态扶贫方面不断探索和努力。一是积极争取保护项目,对保护区生态恢复给予补偿。2014年以来,朱鹮保护区管理局争取到中央财政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补偿项目资金1200万元,对涉及保护区及周边100多个村实施了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补助。二是增加保护区内生态护林员等岗位。在去年300多个生态护林员岗位的基础上,今年又新增加了91个岗位,达到近400个生态护林员岗位,占洋县全县生态护林员岗位840人的近一半。三是朱鹮保护区管理局对朱鹮巢树和夜宿地及群众救治病饿伤残朱鹮给予了适当的经济补偿。每年支出补偿资金10多万元。下一步,林业部门在做好朱鹮保护管理工作的同时,将继续加大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呼吁;积极编制申报朱鹮保护区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对保护区内群众进行生态补偿;继续呼吁反映解决保护区内群众生活烧柴和培植业用材采伐受限问题,进一步落实并执行好国家的有关惠民政策。

您的建议很好,在此,感谢您对我市朱鹮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汉中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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