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摘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 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摘录)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烧荒;
(二)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三)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
(四)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五)过度放牧、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六)放生外来物种;
(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陕西省重要湿地
(1)陕西汉江省级重要湿地(汉中段):从勉县土关铺乡田坝到西乡县茶店新渔坝汉江出境口,包括汉江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涉勉县、汉台、南郑、城固、洋县、西乡6个县区。
(2)陕西嘉陵江省级重要湿地(汉中段):从略阳县白水江镇到宁强县燕子砭镇,包括嘉陵江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涉略阳、宁强2个县。
(3)汉中漾家河省级重要湿地:从南郑区黄家河坝到勉县温泉镇漾家河入汉江口,包括漾家河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涉南郑、勉县2个县区。
(4)汉中褒河省级重要湿地:从留坝县玉皇庙乡到汉台区龙江镇至褒河入汉江口,包括褒河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涉留坝、勉县、汉台等3个县区。
(5)汉中石门水库省级重要湿地:北至汉台区河东店镇与留坝交界处,南至河东店镇光明村北口,包括滩涂及周边500米内的湿地。涉汉台、勉县2个县区。
(6)汉中湑水河省级重要湿地:从洋县华阳镇到湑水镇至湑水河入汉江口,包括湑水河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涉城固、洋县2个县。
(7)西乡子午河省级重要湿地:从西乡县子午乡到三花石乡至子午河入汉江口,包括子午河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人工湿地等。涉洋县、西乡2个县。
(8)汉中牧马河省级重要湿地:从城固县大盘乡到西乡县三花石乡至牧马河入汉江口,包括牧马河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涉城固、西乡2个县。
(9)镇巴任河省级重要湿地:从镇巴县巴山鹿池村到镇巴县任河出境口,包括任河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涉镇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