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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
2017-11-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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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该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按市政府《五年普法规划》要求,拟定全市林业普法工作普法材料及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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